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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自考:《破产法》第六章复习资料

时间:2015-06-12 15:43:02  来源:本站  作者:

第四章   破产财产

学习目的与要求  一般了解关于破产财产性质的“权利客体说”和“权利主体说”两种主要理论;一般了解破产财产构成范围上的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两种立法原则;重点掌握破产财产的概念、范围等问题;深刻体会我国破产立法上取回权与撤销权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归属

(二)对破产财产不同的立法原则

第二节    破产财产范围

(一)破产财产的法定构成范围

(二)不属于破产财产的破产范围

第三节    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

(二)特权取回权

第四节    撤销权

(一)撤销权概述

(二)我国破产法上的撤销权

(三)撤销权行使对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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