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自考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答: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4.行政主体一般是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个人。
一、简述行政主体的范围和种类。
答:范围:具体包括以下10类: (1)国务院;(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3)国务院直属机构;(4)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5)国务院管理的国家局;(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8)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9)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10)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种类: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试论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答:1被授权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的一部分;而被委托组织则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因此它行政法上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形式所委托的行政职权。
2.被授权组织的行政管理权,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产生的,其职权范围也是由法律、法规加以确定的;而被委托组织的行政管理权,则只能根据委托机关的行政委托而产生,并且,其职权范围也只能由委托机关在行政委托中加以确定。
3.被授权组织则因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以能够对其行政管理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被委托组织代为行使受委托的行政管理权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委托机关承担。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它也没有资格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
三、简述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与特征。
答:概念:行政公务人员,是指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身份、或基于特定行政主体的委托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自然人。行政公务人员具有下列特征:
特征:
1.行政公务人员是自然人,而不包括社会组织。
2.行政公务人员是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
3.行政公务人员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或者基于行政主体的委托来实施行政职务行为。
4.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公务行为,其法律后果一律归属于所代表的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仅依法向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或追偿责任,而不直接向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试述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
答:行政公务人员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两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依法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任职,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工作人员。其他行政公务人员,指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之外,在其他行政公务组织中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
五、试述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身份及其法律地位。
答:行政公务人员以不同的身份出现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行政公务人员具有普通公民、行政公务人员、行政主体的代表等多种身份。
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公务人员并非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因为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而不是行政公务人员与相对人发生的关系。
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公务人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六、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种类。
答: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相对应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种类:1.自然人;2.法人或其他组织。
七、简述监督行政主体的种类。
答:监督行政主体是指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主体。
监督行政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执政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及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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