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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复习资料

时间:2015-11-16 14:30:30  来源:  作者:

                         法律复习资料

一、法律渊源

1、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法律渊源的概念包括四层含义:第一,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第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第三,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第四,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法律渊源决定于法的本质,但也受国家政体、社会发展阶段、民族和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质相同的法也可以有不同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法、规范性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法律渊源不包括国家机关做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逮捕证、结婚证。(只发生法律效力,但不是法律渊源。)

  2、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

  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10.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1.法规汇编。

  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2.法典编纂

  法典编纂是指对规定于不同规范性文件中而同属于某一部门法的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活动。其特点:一是法典编纂不只是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归类,而且要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删除其中已不适用的部分,补充必要的新规范以填补空白,修改相互矛盾或重复的内容,协调各规范之间的关系,使之形成从某些共同原则出发的有内在联系的某一部门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二是法典编纂是国家的重要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3.法规清理。

  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方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适用或者是否需要修改、补充、废止的专门活动。

4、我国法律的效力

  1.法律效力的概念和范围

  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和适用范围,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有效。

  (1)法律的空间效力——地方。

  (2)法律对人的效力——人。

  第一,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第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以外,也都适用我国法律。第三,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也应该适用我国法律,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法律规定。第四,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法律交往关系,也可以适用我国法律。

  (3)法律的时间效力。

  我国法律的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从法律公布之日起即开始生效,我国大量法律均属此种情形。第二,有的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实施或生效的日期。第三,有的法律的生效日期该法律本身没有规定,而是在发布该法律的命令中宣布。第四,法规本身规定了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其他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第五,有些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先试行一段时间,经过总结经验,补充、修改后再正式颁布。这种法律在试行期间仍然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的失效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从新法律颁布实施之日起,相应的旧有法律就自行废止。第二,新法律代替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旧法律,在新法律当中明文规定了旧法律失效日期。第三,由于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来的某项法律因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再存在或完成了历史任务而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因而自行失效。有的法律规定生效期限,期限届满终止生效。第四,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颁布专门决议、命令,宣布修改或废止其制定的某些法律而导致该法律失效。


  二、律师代理行政复议只是介入行政复议程序,而不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律师代理行政复议代理权限是确定的,统一的,既包括介入复议程序的权利,也包括代为处分委托人实体问题的权利;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有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行政复议。
  1、1992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第15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及其成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咨询;(二)接受当事人或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三)代理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在中国境内的法律事务。”第16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及其成员不得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代理中国法律事务;(二)向当事人解释中国法律;(三)中国法律不允许外国人从事的其他业务活动。”
  2、下列哪些案件,律师不应当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 [CD]
  A.裁定不予受理 B.驳回起诉
  C. 按督促程序审理 D.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
  3、被害人死亡的,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近亲属的代理人而不是担任已死亡的被害人的代理人。
  4、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后,主要从事的工作不包括:[C]
  A.协助聘请方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聘请方的重大事宜和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B. 参与聘请方的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法律事务
  C.配合聘请方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业务教育
  D.参与起草、审核聘请方重要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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