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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简答题专项训练

时间:2016-01-10 10:52:37  来源:  作者:

1、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答: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不再具有任何效力。行为已造成相应后果的,有关机关还应该采取措施使其回复到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具体来说,行为撤销前,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赋予相对人的权益应收回,但相对人无过错的,这种收回应以不造成相对人其他损害为限;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加于相对人的义务应予撤销;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予赔偿,但相对人也有过错的除外。

2、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答:(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3、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答: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失,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4、述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划分的意义
答:(1)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范围,因而也只能用法定的内部手段和方式去进行;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因而能够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去进行。就此可以看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方式是不同的,两者不能任意交叉适用。(2)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所以,某些具有内部行政行为为主体资格的组织,不一定具有外部行政行为主体资格。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一般为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5、述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划分的意义
答:(1)它们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征,使其各自成立时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不同。单方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行政行为则因其属于合意行为,必须有相对方的同意方可成立。(2)有利于确认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并有利于认定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6、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答: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答:(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几个方面答: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域管理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程度上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委托权限的限制。(三)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几项要求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7、行政行为的含义及效力
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行为可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答: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答: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务;执行力。答题时把几个力的解释写上就可。

8、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

9、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答: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10、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答: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11、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
答: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在的市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12、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答:《立法法》第56条规定答: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例事项作出规定答:(1)为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防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13、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答:主体的广泛性。效力的多层性和从属性。规范性;内容受到极大限制。制定程序简易。不属法的范畴。

14、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关系
答: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有着密切不可分的联系,即二者都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要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依据。从表现形式看,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也有相似之处。如都具有规范性、重复适用性等。但二者也有区别答:制定主体范围不同;效力大小不同;可予规范的内容不同;制定程序不同。

15、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
答: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并且是一种数量较多的较为普遍的表现形式。抽象行政行为除了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内容。但台果单从总的数量值看,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值大大超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从实际行活中,从政府法制工作的角度讲,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起到了必要的和有效的执行作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有权机关批准也有某些补充作用,其功能效用不可低估。

16、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答: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在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作出的具有特定的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只要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其效力是应当承认的。可见,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成为行政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

17、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答:1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和完善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法制工作;2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3有利于促进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积极性。

18、述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答: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答:①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③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立法虽然具体行政性质,但它区别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答:(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并非所有行政都享有立法权,但几乎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有实施一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行政立法针对的对象是普遍性;(3)行政立法所立的法的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立法的程序一般较诸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更显正式、严格。

19、述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答: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答:①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③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行政立法虽具有立法的性质,但是它不同于权力机关的立法。行政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之下的地位,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属于从属立法。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答:(1)立法主体不同;立法权的来源不同。立法的内容不同;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立法的程序不同;立法的形式不同。立法的效果不同。③

20、述行政立法的原则和内容
答: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依法立法包含四层含义答:①依据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权限立法。②依据法律、法规关于相应的规定立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④行政紧急立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宪法所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2)民主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包括以下几个内容答: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将听取意见为立法的必经环节和法定程序;要向人民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要正式公布已通过的行政立法文件;设置专门的行政立法咨询程序;违反民产立法原则的行政立法应当视为无效。(3)科学立法原则。任何立法都有其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而行政立法的目的是有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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