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律与教育
一. 法律对教育的功能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二. 宪法与教育
宪法是由各个时期通过的各种法律文件构成的,不是统一的、相对完整的国家立法,是不成文法,以英国为代表。1787年的美国宪法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宪法。
宪法的区别在于:
(1) 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部同
(2) 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3)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同
根本制度包括《国体、政体、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 我国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宪法是(1954年)诞生的
宪法确定了贯穿于整个宪法中的两个基本原则,即民主原则和社会原则。民主原则体现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系列规定中;社会主义原则则体现在实现过度时期总任务,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系列规定中。
1954年宪法还体现了原则性和统一灵活性的统一。
(1) 既要肯定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又要逐步实行国家资本主义
(2) 既要坚持工人阶级领导和工农联盟,又要发展革命统一战线
(3) 既要讲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又要讲逐步扩大物质保障
(4) 既要突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又要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和照顾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
(1975年)宪法进行了修改,产生了(1978)年的宪法
(1982年)宪法是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宪法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982年宪法具有下列特点:
(1) 规定了我国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2) 强调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3) 对国家制度、经济制度、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范围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极其明确的规定。
1954年宪法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的。与教育事业直接相关的规定有五条。
1975年宪法对教育作明确规定的有两条。
1978年宪法是由序言、四章和六十条组成。共七条
1982年宪法是由序言、四章和一百三十八条组成。与教育事业有直接相关的共十八条。
1954年宪法中有关教育条款的内容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1) 指明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并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分别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
(2) 规定了受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3) 对教育制作作了规定。
(4) 对教育目标的规定
(5) 对教育行政关系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学术自由”的价值取向和鼓励创造性地从事教育工作的政策导向。
(6) 规定了特殊社会群体——妇女在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975年宪法中与教育有关的条款(一)一是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教育方针。(二)二是规定了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
1978年宪法中有关教育的内容有:
(1) 指明了我国科学事业,教育事业的方针。
(2) 规定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建设事业实行管理。
(3) 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对作为特殊主体的妇女也作了规定。
(4) 与1954年宪法的第九十五条雷同,国家鼓励和帮助公民从事科学、教育等创造性工作,并也体现了“学术自由”的价值取向。
1982年宪法中与教育有直接相关的条款包含如下内容:
(1)对教育事业的管理方面的规定
(2)关于教育制度的规定
(3)阐明了国家对科学、文化事业的政策和价值的取向,概括起来,便是“普及、发展、鼓励”。
(4)充分肯定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5)详细阐明了教育事业的任务,简单的说,就是普及和提高,
(6)规定了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7)对残疾人、妇女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受教育权作了特别规定
(8)对学校的教育目标作了明确规定
(9)规定了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10)规定了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
“普及”的任务主要有两方面
(一)一是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二)二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普及教育担负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对教育事业的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一. 赋予了“人民”以管理者的地位,
第二. 指明了教育事业的举办者,以国家为主、同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等参与办学
第三. 明确规定了各级国家机关在教育方面的职权
1982年宪法对教育规定,它是诸项规定充分体现了教育作为“战备”地理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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