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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合同法复习资料(十二)

时间:2015-10-13 14:58:41  来源:本站  作者:

第十二章
转移财产的合同.

 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特征:①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②是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2.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交付货币;(4)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7)标的物检验标准和方法;(8)结算方式;(9)纠纷的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法律;(1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11)订立合同的
时间.地点及其当事人签字.  上述条款仅指一般而言.在实践中,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当事人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其内容也因情况而异.
 
3.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
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1.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如标的物有从物,若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应当随同交付从物.2.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可以亲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3.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4.出卖人应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5.出卖人应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二)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
 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四)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担该项义务. (五)
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二.
买受人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
 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二)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三)
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及时检验并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将该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四)
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三.
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 (一)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但已交付了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仍发生风险负担的转移.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利益承受
.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在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4. 特种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和拍卖合同
.  5.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概念: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6.样品买卖合同的概念: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样品买卖的效力:①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  7.试用买卖合同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其特征
:①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②试用买卖合同是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8.招标投票买卖合同的概念: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买卖的几个阶段:①招标阶段;②投标阶段;③开标.验标阶段;④评标.定标阶段;⑤签订合同.
9.拍卖合同的概念:依我国《拍卖法》第三条的规定,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
,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统称拍卖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  10.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和标的物: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特征
:①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②是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的义务:①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③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④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买受人的义务:①支付价款;②受领标的物;③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④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11.各种买卖合同在实践中的应用:买卖合同中分为一般买卖合同.特种买卖合同,在特种买卖合同中又分为分期付款买卖.期货买卖合同.拍卖.样品买卖.试验买卖等.买卖合同主要包括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格;(6)包装方式;(7)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8)结算方式;(9)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0)违约责任;(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合同期限的文字及其效力.
12.
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供用电、水、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
,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①公用性;
②公益性;③继续性.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其特征:①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②标的物是一种无体物—电力
;③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④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⑤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⑥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供电人义务:①及时
.安全.合格供电;②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③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用电人的义务:①支付电费的义务;②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③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和协助义务;④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
13.供用电.水.气.热力的法律适用:所谓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所谓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所谓供用热力合同,是指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力,用热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因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性质和供用电合同性质相近,《合同法》没有对其具体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
《合同法》只是在第184条中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这里的参照适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的订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当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详尽而发生问题难以处理时
,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等应以《合同法》第十章有关供用电合同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一个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章有关供用电合同所规定的原则来订立和履行合同. 14.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特征:①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②赠与合同必须存在给予行为;
③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④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15.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法定解除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16.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义务:(1)对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赠偿责任.  17.赠与合同的中止:(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8.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征:①有偿性;②要式性;③诺成性.要包括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格;(6)包装方式;(7)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8)结算方式;(9)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0)违约责任;(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合同期限的文字及其效力.
12.
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供用电、水、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
,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①公用性;
②公益性;③继续性.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其特征:①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②标的物是一种无体物—电力
;③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④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⑤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⑥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供电人义务:①及时
.安全.合格供电;②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③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用电人的义务:①支付电费的义务;②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③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和协助义务;④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
13.供用电.水.气.热力的法律适用:所谓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所谓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所谓供用热力合同,是指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力,用热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因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性质和供用电合同性质相近,《合同法》没有对其具体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
《合同法》只是在第184条中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这里的参照适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的订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当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详尽而发生问题难以处理时
,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等应以《合同法》第十章有关供用电合同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一个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章有关供用电合同所规定的原则来订立和履行合同. 14.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特征:①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②赠与合同必须存在给予行为;
③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④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15.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法定解除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16.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义务:(1)对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赠偿责任.  17.赠与合同的中止:(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8.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征:①有偿性;②要式性;③诺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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